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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反映和关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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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6-19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编号问答 ---502 Lay Buddhist 新式身份证号码是否还和旧式身份证号码一样,男的尾号为单数,女的尾号为双数? 答:国务院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      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分代码,第7位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8位号码是校验码,目的在于检测身份证号码的正确性,是由计算机随机产生的,所以不再是男性为单数,女性为双数。 更改姓名需要哪些手续,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关于居民身份证的政策和规定 1、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于1985年9月6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1986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由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于1986年11月28日施行。《细则》经1991年12月3日和1999年7月29日两次修改。这是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法规。  为了健全和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于1989年10月15日起施行。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几种,是如何划分的?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  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例如:一位24周岁的公民,领取了1989年11日11日签发的,有效期为10年的居民身份证,该公民的证件应到1999年11月10日有效期满。在证件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就应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有效期为20年的新证。  4、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范围?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也应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退出现役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照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以及被假释的人,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按照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5、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下列情况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6、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补领新证的有关手续。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  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7、申报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公民申报换领、补领新证,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8、什么是公民身份号码,为什么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编制、管理。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995年7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  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1997年8月21日,国家计委、公安部下发通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10、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有哪些规定?  1994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做出规定:  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  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11、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概念是什么?  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登记的内容。  12、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概念是什么?  核查居民身份证是指: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办事机构对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相片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检查。  1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是怎么规定的?  (1)相片为领证人近期正面免冠大头像。经常戴眼镜的公民,照相应戴眼镜。  (2)相片应用光纸,不带白边,黑白色、中间调,背景为浅颜色。要求人像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3)一般地区使用的32mm×22mm(一英寸)规格大头人像相片,具体摄制要求为:  头部宽度:约为18mm。头部两侧距相片左右两边各为2mm。  头部长度:约为26mm。头顶发际距相片上边1mm,下颏距相片下边5 mm。  (4)民族自治地方使用的48mm×33mm(二英寸)规格大头人像相片,具体摄制要求为:  头部宽度:约为27mm。头部两侧距画面左右两边各为3mm。  头部长度:约为39mm。头顶发际距相片上边1.5mm,下颏距相片下边7.5 mm。  14、为什么除了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留或者作为抵押?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件,由国家立法确认,具有高度的法定权威性,能够有效地证明公民身份。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这是因为公民在办理涉及权益事务时,需要随时使用居民身份证,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事务时,可以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15、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具体事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与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他事务。  1989年《公安部印发的通知》中,对“办理其他事务”作了某些补充说明:(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8)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9)办理海关手续;(10)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14)办理印刷业务;(15)刻制印章;(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19)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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